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以妻子谢某某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害人黄某某家冲砸滋事,后经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被告人程某某仍然多次到黄某某家冲砸滋事,威吓被害人,并造成共计人民币3014元的财产损失,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家门口,用自己汽车撞击停在门口的李某某的汽车,后又用汽车顶撞黄某某家大门;用空酒瓶和砖头对黄某某家大门玻璃、二楼窗户玻璃进行冲砸,造成李某某汽车及其他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鉴定,被冲砸的物品损失金额达2808元;
2.2019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又至本害人黄某某家门口,用砖头砸坏大门玻璃一块,在准备砸第二块玻璃的时候被人拉住;
3.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又至被害人黄某某家门口,发现换了新大门,并用脚踢踹大门并造成大门一定程度的损坏。经鉴定物品损失199元;
4.2019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从自己家楼顶向西走到被害人黄某某家楼顶,把黄某某家房顶上的七片瓦扔到地上。经鉴定损失7元。
另查明,从7月10日至7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还不分昼夜电话骚扰被害人黄某某,让其提供李某某的行踪,并对黄某某不接其电话进行威胁,致使黄某某不敢居住在家。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手机截屏、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谢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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