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7〕700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章甫、绰号“毛妹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街道**村**组**号)。因殴打他人,2013年6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5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湘******红色别克轿车到本市**办事处**社区**广场**小区时,因小区保安室门卫未及时将入口道闸杆打开,即与门卫发生口角,愤而驾车将道闸杆撞坏进入小区。后被告人程某某出小区时,因小区群众与其理论并要其赔偿道闸杆损失,被告人程某某又将保安室的电脑显示器、木椅、出口道闸杆和摄像头踢坏砸坏,然后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价格认证,被被告人程某某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80元。
2017年5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赔偿星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6千元,并取得了业主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损毁物品现场照片、车牌识别系统维修报价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款收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刘某某、朱某某、谢某某证言;③被害人范某某陈述;④价格认定结论书;⑤被告人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7年11月3日
附: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95****);
二、移送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