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3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52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97****65。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四人另案处理,已因本案被判刑)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大师兄店铺喝酒吃宵夜,夏某甲、夏某乙、秦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已因本案被判刑)等人也在此隔壁桌喝酒吃宵夜。黄某甲与夏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相互推搡打斗。其中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程某某、黄某丙持啤酒瓶、凳子、棍子,夏某甲、夏某乙、秦某某持啤酒瓶、凳子、菜刀,双方互殴各有损伤。经鉴定,夏某甲、夏某乙、秦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甲体表未见明显损伤,被告人程某某未达轻微伤。之后,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投案自首,夏某甲、夏某乙、秦某某、程某某、黄某丁被抓获。夏某甲、夏某乙、秦某某的家属赔偿3万元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程某某、黄某丙,双方达成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及同案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623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97****65;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