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经济开发区**乡**村**组**号,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2005年12月15日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17日被假释。
被告人程某年,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经济开发区**乡**村**组**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程某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程某年因村民包某某在电话中骂他,便打电话叫其侄子被告人程某某回来意欲报复,后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镇**村程某年经营的料场后,在程某年的指认下,程某某、刘某某持棍棒、刀具对包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包某某、周某某身上多处受伤。
2、2013年1月25日晚23时许,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胡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后李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等人以王某甲包丢失为由,纠集多人,在临渭区**路**段持械对胡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程某某用刀具致胡某某背部受伤。
3、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程某某等人雇佣工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使用抽沙船非法在渭南市高新区渭河南岸**村段抽沙十余天,所抽沙子卖给李某乙、瞿某某等人。2018年2月李某某再次伙同刘某某、程某某、毛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雇佣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使用抽沙船非法在渭南市高新区渭河南岸**村段抽沙5-6天,所抽沙子卖给李某丁等人。卖沙获得账款共计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程某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年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程某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程某某量刑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平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年现押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 起诉书十五份。碟片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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