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务工人员。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白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程某某经他人介绍办理并出售银行卡四件套可以获利。程某某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中国联通襄阳市分公司一次性开办5张电话卡,号码分别为:1309412****、1309412****、1316564****、1309412****、1316564****,并先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河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巴山东路支行、中国银行安康城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巴山东路支行开办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9979000******(邮政卡)、62170041700******(建行卡)、6217853600053******(中行卡)、6215582607002******(工行卡),并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及U盾,随后程某某将自己名下开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1700******)四件套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29681******)四件套,以每套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并把银行卡、U盾和K宝邮寄到指定地点,后通过网络把银行卡卡主信息及银行卡密码发送给买家,共计获利1800元。
被害人徐某某、任某某等29人受骗转入被告人程某某开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1700******)资金2209576.03元;被害人刘某某、叶某某等6人被骗转入被告人程某某开办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29681******)资金359352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1700******内资金2199109.06元(贷方发生数额1644万余元、借方发生数额1425万余元);冻结被告人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133629681******内资金97659.24元(贷方发生数额200万余元、借方发生数额19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机、手机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康市公安局涉案线索移送通知,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手机相册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涉案银行卡涉案信息来源,银行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徐某某、任某某等35人的报案材料及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吉汉
检察官助理:周玄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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