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云检侦监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应城市**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1日,程某某被云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下半年,付某某(已起诉)在云梦县**镇**村**湾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1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妻子)在赌博现场“抽头”、放码、发放相关费用等,每场参赌人数30至40人,代某某、彭某甲、刘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期间代某某单次在赌场内输掉人民币7万元。该赌场持续经营3天。
2013年7、8月份至2014年年初,付某某和张某甲断断续续地在云梦县**镇**村河对岸汉川市**镇**村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5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程某某在赌博现场“抽头”、放码、发放相关费用等。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40至50人,曾某某单次在赌场内输掉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代某某、彭某乙、某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曾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人彭某丙、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窝藏罪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仍以照顾付某某生活起居为由,与付某某一起租住在武汉市江岸区**亭**路**号**苑**区**栋**单元**室等多个地方,为付某某提供住所并照顾其生活,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悬赏通告照片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付某某、彭某丙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付某某所开设的赌场中负责抽头、发钱、放码等工作,为开设赌场提供了直接帮助,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程某某明知付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检察官助理:易曼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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