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文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街**号,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厉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镇**路**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现住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道**路**号桌诗琳有限公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网吧店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镇**路**路**市场路**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厉某某、曹某某、严某某、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某、厉某某、侯某某先后受林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到“黄金小二”工作室(系“**棋牌”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下属代理)工作,经林某某培训,提供发送网站链接、发展会员、上下分等服务。2017年初,被告人严某某、曹某某经人介绍,到该工作室工作,工作内容同上。林某某制定工作需知和上班规章,用于规范各被告人的工作行为。各被告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6000元或7000元,林某某会根据每人每月的工作情况核算出每人当月的具体工资。
至2019年9月6日被查获,“黄金小二”工作室违法收益共计540余万元,均被林某某、金某某所分。工作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共计领取工资276537元,被告人厉某某领取工资235382元,被告人曹某某领取工资228907元,被告人严某某领取工资125000元,被告人侯某某领取工资62378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20000元,厉某某退赔20000元,严某某退赔15000元,侯某某退赔62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各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厉某某、曹某某、严某某、侯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上下分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成娥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厉某某、曹某某、严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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