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户籍地江山市清湖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4月底,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手机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以0.15元一张房卡的价格到徐某某处购买房卡,并组建了群名为“锦绣江山”、“消防之家”、“细水长流”等微信群和吹牛聊天软件群,赌博群内成员七、八十人,参赌人员在程某某代理的“辣手麻将”亲友圈内通过“辣手麻将”手机游戏APP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分5元或者10元,每局结束后,程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czj4448081、微信号:czj119192)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收取抽头5元。程某某抽头获利128940余元。归案后,程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曾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P4-27;
4.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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