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盐场**区**组**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4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3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灌云县**盐场**路蒋某某家开设赌场两次、在孔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一次,参赌人员累计达二十人以上,赌资累计达二十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八千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汪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检察官助理:单甜甜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50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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