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7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6********,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4月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陈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六石街道、怀鲁村附近山上等地召集徐某某、瞿某某、孙某某、吴某甲、朱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陈某某雇佣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忙,由陈某某、田某某等人负责召集参赌人员,由陈某某负责抽头,由程某某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搬运桌椅等。经查,被告人程某某帮忙期间,陈某某、田某某等人提供赌博人员赌博三十余场次,赌资共计人民币450万元以上,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万元以上,被告人程某某领取报酬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江北街道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暂扣票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瞿某某、孙某某、吴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和同案犯陈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某某;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已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3********)。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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