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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号,现住绩溪县**********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至8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绩溪县龙川大道240号的“中国移动智慧家庭社区店”二楼经营棋牌室,提供多台麻将桌,供人打五十元的“下岗”麻将,并负责筹码结算,每天安排三场,共非法进行赌博活动359场,参赌人员四十余人,程某某按每场每桌150元抽取台费,累计非法获利53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账本等物证;

2.程某某微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华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抽头获利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53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腾海

检察官助理:彭娜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8.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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