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在晋江市**镇**村**工业区**宿舍**内,趁被害人罗某醉酒无法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取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被告人户籍信息,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疾病诊断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享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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