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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强迫交易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3年7月1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14年8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2月1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建华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与河南省登封市居民李某某签订**合同,李某某向程某某支付订金5000元。程某某通过卢氏县**乡居民陶某某、崔某某收购核桃树苗后贩卖给李某某,当日18时许程某某将李某某带至卢氏县**乡陶某某家准备运送树苗,因核桃树苗不符合约定的规格标准,李某某拒绝购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程某某强迫李某某购买,遭到李某某拒绝,程某某遂拿小板凳殴打李某某,并将李某某随身携带的5万元贷款强行拿走,致使李某某胳膊受伤。后李某某离开现场于当日20时许报警。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4月9日卢氏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立案侦查。

2012年4月2日,程某某让其妻子揣某某到卢氏县**医院将货款及订金共计55000元退还给李某某

2020年6月18日,程某某家属向李某某代为赔偿损失7万元,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辨认、指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人陶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认定的事

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建议程序。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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