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肥东县**镇**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对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某借款18000元。后经法院多方面工作,程某某一直不愿还钱。后在肥东县公安局立案并对其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程某某才于2014年1月19日将18000元借款还给李某某。
被告人程某某自2012年以来,一直在**镇**社居委所属的《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内承包道路修建工程,有稳定收入,并于2013年从该公司领取工程款15万余元。因程某某对法院判决不满,加之与李某某赌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情况下,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函、受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刘某某、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情况下,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5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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