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龙亭区,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31日,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程某某因民间借贷于2013年11月15日前归还孟某某借款本息97.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未执行,孟某某申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程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收到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造成孟某某的债权未得到偿还。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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