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66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洗浴中心”内部装修项目工程承包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籍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楼**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9月17日;自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以个人名义承包武威市**有限责任公司**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洗浴中心)项目游泳馆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程某某又按照工种不同将该工程分包给杨某某、于某某等农民工,杨某某、于某某带工人从2017年8月5日起陆续进入工地开始施工,至2018年1月初因资金链断裂该工程停工,洗浴中心与程某某解除承包合同,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洗浴中心于2018年2月将已完工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人程某某。2018年2月份,杨某某、于某某等37名劳动者向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程某某拖欠其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252170元。2018年3月28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程某某至今仍未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及电话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永红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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