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61********,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程某某为黄石*****地块*号楼承揽人,由程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建设,**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随后,程某某将工程分包给多名包工头承揽,再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公司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某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86123元。
2019年11月,徐某甲、乐金林等多名农民工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程某某,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某向徐某甲等213名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责令期限届满后程某某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2020年1月16日,民警在黄石市下陆区“**便利店”内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案发后,花湖街道办事处与黄石市****有限公司协调支付农民工工资4766896元。程某某的亲属以******号楼**室还给邵某某班组629315元,并以位于黄石港区**路**号的房屋与以徐某甲等为代表的农民工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以保障783217元还款,现还拖欠706695元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欠条、工程付款说明、付款明细、应付账款明细账、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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