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程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被招聘到四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收取通江县民生家园业主的水费、物管费等费用,被告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169091元人民币挪作他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作为四川**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物业费用169091元挪作他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华国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羁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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