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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挪用资金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4月2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晓勇,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至4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在蒲江县**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网店运营。期间内,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用于公司运营的支付宝账户将公司运营资金共计人民币384050元分多次转入大亨百乐门游戏平台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心燕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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