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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6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巷**号**室,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中心**号楼**室。因涉嫌电信诈骗,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林某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后应其要求在福建省南平市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79064000********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相关信息告知“林某某”供其使用。

2019年1月15日至21日,“林某某”及其团伙成员采取提供虚假炒期货网站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共计125000余元。其中被害人郑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13时51分,通过该虚假炒期货网站向名为南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账户转账52667.94元,同日14时13分,上述款项中的49800元通过多个账户流转进入被告人程某某的上述中国银行账户。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接到“林某某”的电话通知其近期帮忙用上述中国银行卡取现并给予报酬1万元。2019年1月15日,上述中国银行卡分12笔进账共计55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郑某某被诈骗的49800元)。同年1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中国银行南平分行取现55万元并应“林某某”要求于1月18日将其中54万元送至福州市**花园门口交给前来取款的人,自己扣取报酬1万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向被害人郑某某退赔了5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5.刑事谅解书及转账凭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实施了转移赃款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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