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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3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男,38岁,安徽省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程某某持菜刀将杨某某头部砍伤,致杨某某额部条状瘢痕长度7.5厘米、颅骨骨折,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程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  曦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不锈钢菜刀一把;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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