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8********,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内黄县城关镇**街“**快捷宾馆”因打牌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快捷宾馆”胡同口被告人程某某用砖将被害人冯某某砸伤。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申俊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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