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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妻子方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方某乙离家数日后,程某某联系不上。2019年9月16日0时许,程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方某乙哥哥方某甲家,将方某甲门喊开后问妻子方某乙的去向,方某甲程某某喝酒了,就不愿理睬,让其回家明天再说。程某某不依并大吵大骂,方某甲恼火,将程某某向外推搡在地,并拿起铁锹吓唬驱赶,程某某骑车回家。程某某回到家后心里气不过,便再次来到方某甲家踢门吵闹,方某甲程某某又来闹事,与程某某大吵,争吵中两人厮打。厮打过程中,程某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刮胡子刀片朝方某甲划去,将方某甲脖子划伤,方某甲感觉到疼痛捂着脖子问程某某用什么划的,程某某回答说用刀片划的,方某甲说:“程某某你想死了,你还带刀。”双方又厮打,厮打中程某某又将方某甲脸部划伤,方某甲程某某推开后到厨房门口拿起一把铁锹防卫,并让妻子邱某某报警。邱某某听到响声后将灯打开,程某某看到方某甲满身是血,心中害怕便丢掉刀片逃离了现场,方某甲随后被他人送医院治疗。程某某回家后越想越怕,就用家中的菜刀割腕自杀,被其亲戚及时发现送往医院抢救。2019年10月8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司)鉴(伤)字[2019]14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方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8日程某某身体康复后,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8日,程某某赔偿方某甲医药费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片、菜刀等物证;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方某甲出院记录、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裴  斐

                            检察官助理 滕婷婷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刀片一个,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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