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赵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生活琐事纠纷,2018年3月30日15时许,程某某与冀某某两家人在邓州市**镇**村**营发生纠纷并撕打,争执中被告人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冀某某鼻子打伤,致其鼻骨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冀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报案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芳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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