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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7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四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2时许,在鹤壁市山城区芒果KTV内,牛某某和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程某某伙同牛某某(已判刑)等人对郭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郭某某鼻部骨折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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