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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程艳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3********,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艳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艳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程艳涛在中牟县**镇**售楼部门口,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程艳涛手持拖把棍将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被害人黄某某面部挫伤、眼部挫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失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程艳涛于2020年9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程艳涛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程艳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艳涛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艳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艳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艳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艳涛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程艳涛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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