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本村。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份,因吸毒被孝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因涉嫌诈骗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7年刑满释放。2015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孝义市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孝义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回家途中,在居义村大众路口,因本村村民贾某某(已行政处罚)阻拦滋事,双方发生互殴,致双方头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程某某在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驾车追逐受害人贾某某,致贾某某左脚受伤,经孝义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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