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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0日由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全椒县**镇**小区B**幢**单元**室吴某某家中做客,因被害人钱某某在楼上402室再次放烟花,烟花落到楼下吴某某家阳台的衣服上,被害人钱某某再次与吴某某的家人发生争吵。于是被告人程某某和吴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钱某某家中,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将被害人钱某某鼻子、肋骨部打伤。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左侧第4、5、6、7、8肋骨前肋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全椒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立案前,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8月21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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