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朔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下午,张某某在微信上和陈某某的女朋友刘某某聊天,陈某某给自己的朋友程某某打电话让其告诉张某某以后不要和刘某某聊天。被告人程某某在电话中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约定在曹沙会村戏台附近见面。17时许,双方见面后,张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发生打架,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张某某的腹部扎伤,后经朔州市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