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吴兰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号附**号**,因与同事胡某某存在矛盾发生打斗,程某某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将胡某某腹部捅伤,胡某某持铁架将程某某头部打伤。后在场人员报警,程某某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民警挡获。案发后,经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某某已赔偿胡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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