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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9********,汉族,高中文化,**医院家属区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6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路**号,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医院家属小区保安。2019年12月24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述小区门卫室值班时,因被害人刘某某对小区新更换的闸道不满并指责程某某,程某某就与其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程某某徒手将刘某某摔倒在地,并多次对其左侧胸背部、肩颈部等部位踢打,致刘某某肋骨、锁骨等部位多处受伤。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13日9时许,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龙泉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前志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812****。

2.卷宗贰册、起诉书捌份、光盘贰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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