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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人,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30分许,在乐平市中远大名城小区门口对面马路上,被害人余某某因为被告人程朱仔说了她到处跟男人的事情,两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程某某用拳头殴打余某某的头部、面部,并用脚踹了其脚踝,造成余某某左侧内踝骨折。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朱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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