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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99********,汉族,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保定市莲池区**乡,现住址为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30分许,在清苑区科目三考场处,因为琐事,被告人程某某与科目三工作人员吴某某发生口角后打斗,程某某用电动车U形锁打吴某某头部,造成吴某某左顶枕部皮裂伤(多处),鼻区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赔偿了吴某某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型锁具一把;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清苑第五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CT影像检查DR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心电图粘贴单、检验报告单、医嘱单、体温记录单复印件、保定法医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X线检查、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安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8、视听资料:程某某讯问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U型锁具一把随案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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