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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孙某某(已判)酒后进入本村同胡同居住的程某某家,趁程某某不在家,对其正在床上睡觉的妻子颉某某实施强奸。程某某回家时,孙某某躲至床侧,程某某见状便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和多处轻微伤。程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孙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等;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6.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孙某某有重大过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社区矫正确定适用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晓杰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本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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