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捕前住北京市燕郊镇**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于2020年6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在涿州市桃园区大马村将张某某的鼻部打伤,后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