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兰考县谷营镇综合执法局临时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其女朋友刘某某、朋友袁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兰考县玉兰社区阿瓦山寨饭店吃饭,后来刘某某给其朋友鹿某某发信息,让鹿某某到阿瓦山寨门口接她,鹿某某到饭店门口接刘某某时引起了程某某的不满,程某某与鹿某某发生了口角,在双方争吵过程中,程某某用脚将鹿某某胸部跺伤,当晚鹿某某被120拉进兰考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鹿某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鹿某某住院期间,程某某亲属为鹿某某交纳住院治疗费10000元,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嫌疑人和受害人户籍信息、受害人伤情照片、鹿某某住院诊断证明、病历等;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鹿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李翠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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