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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武汉市青山区**项目部建筑工人,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现住武汉市青山区**项目部宿舍。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熊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建筑工地因琐事发生冲突,后程某某使用工地上的钢管击打被害人熊某某,致其左手第2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远端内踝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舒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报案材料、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吕似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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