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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住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遗址公园在建工地向王某甲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双方发生纠纷与打斗,被告人程某某手持钢筋打中王某甲右手拇指,致王某甲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程某某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筋(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程某某身份信息、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3.证人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金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到案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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