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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怀疑妻子皮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用皮某某的手机,并以皮某某的名义以上班搭乘顺风车的理由,将石某某骗至**镇**村**湾。同日6时许,程某某前往**湾见石某某在车内等侯,便上前要求其下车,石某某未予理会。程某某随即用路边捡到的钢筋殴打石某某左侧头部,石某某用左手护挡,造成石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石某某左中指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45000元,取得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宏军

                                                       检察官助理:曹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镇**村**湾**号的家中,联系方式:1387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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