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道县**镇**村的被告人程某甲拿着一把锄头要去地里做事,在经过被害人杨某某家时,因新房通电一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程某甲用锄头将杨某某的右脚等处打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被伤及致:1、左面部皮肤软组织擦伤,鉴定为轻微伤;2、双手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鉴定为轻微伤:3、右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道县公安局寿雁镇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被告人程某甲打人用的锄头;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程某乙与程某丁对话的视频资料及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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