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1********,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龙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楼,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遂持菜刀将刘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菜刀、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程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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