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4********,汉族,专科文化,萧县**中心小学**老师,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萧县**乡**村与本村村民陈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程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上。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左桡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到萧县公安局石林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韩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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