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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历下区某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下井庄园10号楼3单元402室内,与被害人石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期间程某某用拳殴打石延红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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