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邓州市**镇**村**营**号。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区石楼镇官桥村自产自销摆卖点对出路段,与向某某因赌债问题发生冲突,向某某的朋友即被害人涂某某上前劝导时被被告人程某某持刀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涂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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