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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行政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上午11时,被告人程某某驾车至保定市丽景华庭小区南门便道时,因碰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脚,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斗,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被害人陈某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莲池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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