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巷**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里**号**楼**号,系平安**分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2月2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程某某购买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单元*,要求居住在此的张某某腾退房屋,协商未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9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该房屋单元门时遇到了张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张某某朝被告人程某某面部喷射辣椒水,被告人程某某遂持手中工具箱殴打张某甲并致其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案发地点照片,房产代持协议、《不动产权证》,治安调解协议书、联系函、世纪阳光电梯部件报价,病历、检查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购记录照片,病历及消费凭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涂某甲涂某乙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7.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里**号**楼**号联系方式1397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