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在赤壁市**桥**路**经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在店内因争嫖客一事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程某某用铁质垃圾桶朝周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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