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54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月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窜至本村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的儿媳姚某某发生争吵后,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程某某将姚某某的左手小指咬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姚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智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4、案发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5、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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