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9时许,兰陵县**镇政府及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兰陵县**镇**村拆除程某某搭建的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拆除完毕后,被告人程某某闻讯赶至现场,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母亲与现场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白色宝马轿车将鲁Q**号“五菱宏光”公务车及执法人员韩某某的鲁Q**号私家车撞坏。经鉴定,损失价值合计为6121元。
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持铁锄将兰陵县大仲村镇念沂庄村颜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蓝色“福田牌”货车前挡风及左前窗玻璃砸坏,经鉴定,价值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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