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捕前住霍林郭勒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吕某某与梁某某于2009年合伙成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公司开始生产并建立了公司会计账目,由会计出纳制作了会计凭证、账簿、账目,2014年4月份,吕某某与梁某某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吕某某的二姐吕某甲,公司转让后梁某某与吕某某因股权转让款发生纠纷。后梁某某、臧某某找会计去**公司查账,被告人程某某(吕某某大嫂)负责给臧某某等人开门、锁门,程某某也知道房间存放的是公司账目,臧某某等人正在查账。2014年冬,被告人程某某搬至存放账目的房间居住并将账目清理至公司车库内,后程某某在明知是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将账目全部变卖。2015年7月9日通辽市国税局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行为处以罚款一万元。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臧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吕某乙、王某甲、张某某、吕某甲、崔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4.书证:霍林郭勒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发票、记账凭证、工资表,吕某某、梁某某、吕某乙账户交易明细,通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案卷,民事诉讼状、民事裁定书,诉讼文书卷等书证;
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检鉴字(2016)2344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记录、搜查录像光盘,梁某某、臧某某、张某某、梁某甲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财务凭证光盘、垫资账本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公司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海
检察官助理:田秋月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